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产业
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08-02    来源: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
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
  《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18年8月2日

  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,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行为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章 支付范围与项目认定

  第二条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或区级以上专项补助的财政资金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、政府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建、市政、公路、水利、绿化、供电、供水、土方和路灯照明等工程建设类项目,以及咨询、设计、监理、工程招标代理等服务类项目均属支付范围。

  第三条 凡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、省、市重点建设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。

  第四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,包含以下方面:

  (一)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8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;

  (二)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20万元(含)—80万元以下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;

  (三)经分管副区长审核、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的20万元以下的新增政府投资项目。

  第五条 凡未列入支付认定的政府投资项目,一律不予支付。

  第三章 付款方式

 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行施工,不得随意更改;确需变更的,按以下流程进行变更:

  (一)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(变更金额低于原合同价款的10%或变更金额低于50万元的)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,采用现场考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,根据论证结果,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。

  (二)重大变更(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价款的10%或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)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,采用现场考察和变更设计文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,根据论证结果,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是否进行工程变更并最终批复。

  (三)工程规模、技术标准等发生变化,需原审批部门批准的,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。

  第七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新增工程款项的,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供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联系单及相关文件材料,待工程竣工验收经审计后予以认定。

  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减少合同金额10%以上的,项目实施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算,按测算后实际价款对应比例支付;减少合同金额10%以下的,按以下规定签订合同并支付。

  (一)房建工程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,基础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%,主体完成一半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%,主体封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%,工程竣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97%,余下3%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。

  (二)市政和水利工程。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70%,两年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97%,余下3%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。

  (三)公路工程。交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4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70%,两年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97%,余下3%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。

  (四)绿化工程。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80%,两年后支付至审计认定工程造价的97%,余下3%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。

  (五)土方工程。在工程验收后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5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审计认定工程造价全部尾款。

  (六)供电、供水和路灯照明工程。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一年后支付审计认定工程造价全部尾款。

  第八条 民生工程项目和有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九条 服务类项目按以下规定签订合同并支付:

  (一)工程设计费。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,且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30%,提交全部施工图并审查合格的,支付至合同价的80%,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,付清余款(无息)。

  (二)工程监理费。工程基础验收后支付20%,主体验收后支付30%,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%,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后支付20%。

  (三)项目可研、环评及相关咨询费用。完成相关报告等成果后支付70%,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支付30%。

  (四)工程审计费。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支付。

  第四章 支付程序

  第十条 资金申报。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填写《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投资金审批表》(简称《审批表》),提出应付工程量资金申请,并提供相关资料。

  第十一条 资金初审。由项目实施单位重点把关,项目经办人、责任人填写《审批表》工程量审核意见,财务负责人做好累计支付资金统计、应付资金审核,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资金支付建议。

  第十二条 资金复审。付款单位的工程部门复核施工、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应付工程量资料及应付资金,财务部门复核累计拨付资金,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支付复核意见。

 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。由区财政局牵头,开发区管委会、区国土局、区住建局、区重点局、区审计局、区投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配合,对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合规性进行审核,研究确定资金拨付计划,付款单位根据会议精神制作资金拨付计划表。

  第十四条 付款审批。集中支付的,付款单位进行汇总并行文上报区政府,由区政府分管财税负责同志审核,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;单项工程款支付的,按上述规定执行,在审批表中直接审批。

 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。项目实施单位凭《审批表》按规定程序到付款单位进行资金结算。

  第五章 其他规定

  第十六条 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,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、合同签订、工程管理、资金支付的初审等工作,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,将视情节追究责任。

 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,区内所有列入政府投资的项目,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必须按此办法要求明确工程款支付内容,合同签订时必须按照支付比例要求,确定工程款支付条款。

 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,导致新增工程的,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实施,后按第四条确定的程序办理。

  第十九条 由项目实施单位和付款单位明确专人负责审定新签订合同,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,要求立即纠正,直至达到要求。

  第六章 附 则

  第二十条 叶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会同区财政局、区发改委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国家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2016年7月24日出台的《六安市叶集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》(叶政办〔2016〕29号)同时废止。

上一条: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六安市叶集区发展现代农业奖补办法》的通知
下一条: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政府关于创优“四最”营商环境的意见
与我们联系
  • 联系电话:+86-0512-53660867
  • 传  真:+86-0512-53660867
  • 邮  箱:info@investchn.com
Copyright © 2015-2024 InvestCHN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 版权所有: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